烟台废旧物资回收:批准印制的收购凭证
目前仅就纳税人直接收购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时,可以使用标有“收购”字样的凭证,而烟台废旧物资回收业务不能使用。
根据相关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因此,对于烟台废旧物资回收企业而言,自行开具废旧物资收购发票存在不得进行烟台废旧物资回收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风险。
鉴于目前打击虚开发票的高压态势,部分虚开集中爆发的重点省市已经下发通知限制废旧物资收购发票的使用。通知要求,对单户年投售额达120万元(月投售额达10万元)以上的,企业不得自行开具废旧物资收购发票,需要取得对方提供的增值税发票;若违反上述规定,超过部分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按照《发票管理办法》对企业的开票行为进行处理。
在实务中,考虑到烟台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的特殊性,部分地区的税务机关允许回收企业通过自印收购凭证开展回收业务,但收购凭证不能做增值税进项抵扣,但可以用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为保障烟台废旧物资回收行业持续发展的“权宜之计”,既消除了税务机关为个人散户代开发票可能产生的虚开等行政执法风险,又为烟台废旧物资回收企业使用收购凭证进行税前扣除提供相应依据。
烟台废旧物资回收行业也需要在环保大检查的同时,遵循法律法规,执行正确的环保意识和方案。在双管齐下的情况下,相信烟台废品回收会再次成为朝阳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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