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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物资回收_认定为偷税的法律风险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3/02/02 08:55:02     来源:www.jiajuncn.com关闭分    享:
    对纳税人偷税,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烟台物资回收企业因无法取得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而是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进行申报纳税,一旦未被税务机关认可,税务机关可能认为属于在帐簿上多列支出,进而认定业涉嫌偷税,并进行税务处理和处罚。
    虽然缓解了回收企业增值税的税负压力,但并未从根本上解决税收困境,尤其是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问题。加之烟台物资回收行业扣除凭证使用混乱及认定不一等情况的存在,使得企业面临着所得税调整和涉嫌偷税的风险。  对于政策层面来讲,需要进一步调整和完善相关税收政策。对于烟台物资回收企业来讲,在税收执法司法实践不一致的情况下,需要烟台物资回收企业加强管理和应对。
    可以就目前业务模式、税务处理、地方税收政策等情况进行税务风险评估与管理,及时发现和调整不规范、不合规操作,完善业务材料,防范潜在的涉税风险。
    开展经营业务时,尽量取得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尤其是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发票是税务机关的职责,对于符合税法规定,且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的代开申请,税务机关应当办理。
    对于发布收购凭证管理规定,允许烟台物资回收企业自行开立废旧物资收购凭证的地区,应当按照规定领购、使用收购凭证。同时,应当密切关注税收政策的变化,避免政策不稳定带来的涉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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